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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生态环境法典对地方生态环境执法的新要求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7日 1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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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执法实践是彰显法典生命力、维护法典权威的关键环节。“十五五”时期是法典从生效走向深入实施的第一个完整规划期,也是夯实执法根基的重要窗口期。面对法典施行后执法工作所面临的全新要求,亟须系统提升地方生态环境执法水平,将法典蕴含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实际的治理效能。

抓实法典学习强化执法培训

以往执法培训多以单行法为单元展开,不同单行法之间的培训内容相对独立。法典实施后,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应从单一的污染防治领域转向系统性、综合性生态环境法律知识培训。执法人员须对法典各编的规范制度展开全方位学习,熟练掌握各类常规污染物和新污染物的监管规范,系统掌握气候变化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法律制度与政策要求。明确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理念,及时把握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碳达峰碳中和等绿色低碳发展制度,通过知识体系的系统性更新、升级,切实理解法典所体现的“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的深刻内涵。

法典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执法不能局限于过去单一的末端治理和惩罚性措施,法律知识培训内容应着重提升执法人员对于生态环境法治的整体观、系统观和协同观。执法人员要深刻理解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和体系结构,熟练把握总则与分编相结合、原则与规则相互支撑的法典内在机理。重视法典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之间的制度协调与规范协同。如法律责任层面,熟练掌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协同适用,区分“对环境的责任”和“对人的责任”,准确把握裁量空间与边界,提升执法人员对于多元责任协同适用的专业能力与思维。

优化执法体制破解协同难题

法典确立了“四个统一”监管体制,即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和统一督察问责,旨在打破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管中存在的部门壁垒和信息孤岛困局。地方执法机关须从制度层面推进执法体制优化,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协同治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

一是建立常态化的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应与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形成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协同处置的工作闭环。制定、深化生态环境部门权责清单,划清主管与配合、牵头与协同的权力和义务界限,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二是依托大数据等智能化手段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能力。建立实时、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使各相关部门能够同步获取排污许可、监测数据、处罚记录等关键信息,为协同执法提供数据支撑。三是大力推行跨流域、跨区域联合执法和联防联控,建立健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保护措施的协同机制。

加强执法队伍专业能力建设

充实执法力量,构建高质量生态环境执法专门队伍。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监管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执法人员编制,建立稳定持续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执法机关有能力、有基础履行法定职责。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逐步提高执法岗位的法律、环保专业背景要求,优化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在污染源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等强专业性领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支持。

强化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执法统一性与专业性。完善执法配套法规、规章,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典规定,结合本地执法实践和典型案例,针对空白领域或交叉领域及时制定配套规范,明确法典相关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处罚种类、适用条件、分级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开。推行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探索建立首次违法合规整改免责或减责清单,对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对生态环境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企业主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健全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严肃问责。强化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的同时,畅通公众投诉举报和舆论监督渠道,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以科技赋能执法数智化转型

伴随法典对排污许可、新污染物、碳排放监管等制度要求的细化,执法机关需要处理的数据量和专业判断难度大幅增加。技术赋能已成为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的重要支撑。

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智慧执法体系。充分运用在线监测、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等现代化手段,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的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对重点污染源的实时监控和预警。建立统一大数据信息分析平台,整合排污单位的排放数据、环境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资源,通过大数据比对和异常筛查,精准锁定违法线索,提高执法效率。同时,强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利用人工智能为执法人员的裁量判断提供真实数据支撑和案例参考,辅助执法人员把握裁量尺度,逐步缩小同案不同罚的空间,增强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强化程序规范和证据意识

法典授权基层派出机构以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而这种权力的行使须受到程序规范的严格约束。基层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是维护法典权威和执法公信力的关键支点。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法定程序。法典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完成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的规范化建设,统一执法文书模板,确保执法主体信息准确完整。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时,应及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文书应加盖派出机构公章。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派出机构名义作出,而非继续沿用市局名义的旧有习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须正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复议机关的确定与新的执法主体相适应。健全内部法制审核与集体讨论程序,统一基层执法标准。查封扣押、大额罚款等重大执法决定须经派出机构内部的法制审核机制,严格落实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开。重大、复杂案件则应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直接管辖。

强化证据意识,提升证据收集与固定能力。生态环境执法中的证据具有特殊性,污染物排放兼具隐蔽性、即时性和长期性。执法人员应熟练掌握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各类证据的收集规范和证明效力要求。加强全链条、全周期、全方面的证据收集与固定意识,保障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在线监测、遥感影像、大数据分析报告等技术监测数据作为执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建立严格的取证规范和审核认定规则,确保技术手段辅助下的执法行为同样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